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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重疾规范对比

202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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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发布后,消费者对重疾产品的态度便发生了变化,部分消费者认为应尽快购买,另外一部分消费者则认为应该再观望一下。那么,新旧重疾规范有什么区别?

  在《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发布后,消费者对重疾险产品的态度便发生了变化,部分消费者认为应该尽快购买,毕竟甲状腺癌进行了分级;另外一部分消费者则认为应该再观望一下,毕竟新产品可能会更优越。那么,新旧重疾规范究竟有什么区别呢?让我们来了解一下。

新旧重疾规范对比

  增加三种重疾

  2020版重疾新规定义增加了严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严重克罗恩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三种规范定义的重疾,使得重大疾病保险的「法定」重疾从原来的25种增加到28种。

  增加的这三种重疾,对消费者几乎是没有影响的,因为现有的绝大部分重疾产品,都包含了这几项疾病,更多是拆分病种而来,比如严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从终末期肺病拆分出来。

  甲状腺癌分级赔

  2020版重疾新规定义正式敲定将轻度恶性肿瘤剔出重疾范畴,典型的就是炒了很久的甲状腺癌,TNM分期为Ⅰ期的甲状腺癌按30%保额赔,而较严重分级的甲状腺癌才能按重疾保额100%赔。

  假如买的是某重疾产品,基本保额50万,按旧定义60岁前发生甲状腺癌(不分等级)可以赔90万(额外多赔80%保额),如果按新定义,较轻分级的甲状腺癌(95%的概率是这种)只能赔15万(即重疾保额30%),前后相差75万。

  甲状腺癌治疗费用低,新定义将其列为轻症赔付,可以降低保险公司的赔付压力,相对来说会更合理,但对个人而言,获赔的金额真的少了很多。

  重疾理赔条款更严谨

  2020版定义优化了多个疾病定义,理赔条款更严谨,但严谨是双面的,有好的,也有不好的。

  不利的一面是,理赔门槛提高了。

  恶性肿瘤重度

  为疾病诊断提供客观依据,明确使用的ICD-10和ICD-O-3,理赔时就是按标准来走,而不是医生个人的主观判断,且很多较轻的癌列为轻症了。

  恶性肿瘤轻度

  明确原位癌、交界性肿瘤等不属于轻症的保障范围,诊断的标准同样是ICD-10和ICD-O-3。

  从疾病定义优化来看,理赔变得更严格,毕竟有标准摆上台,再看看较重急性心肌梗死,需要提供的检查数据太多了,一旦不符合拒赔没商量。

  那有利的一面是,新条款的个别病种在病情描述上更符合实际情况,简单来说就是用人话来说条款,个别疾病在理赔条件方面变得更宽松。

  比如冠状动脉搭桥术,按照2007版定义是必须要做开胸手术才可以理赔的,但医学水平发展迅猛的今天,很多能使用微创技术都能达到很好的治疗效果,而开胸手术创伤较大,风险更高。而2020新版定义不再要求开胸,只需要切开心包就可以了,更符合现代医学的治疗手段。

  买了旧产品的客户也不用慌,以前的按旧产品条款执行,并且理赔也不会有影响,按照2019年实施的《健康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保险理赔应当遵循医学发展潮流,不能以诊断标准与合同条款不符而拒赔,比如【冠状动脉搭桥术】,如果微创手段能达到同样的治疗效果,保险公司就不能以未开胸为由而拒绝理赔。

  《健康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原文如下:

  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以上,就是小沃分享的关于新旧重疾规范对比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至于是否要旧重疾产品下架前投保,还是要看消费者自身的保障需求,如果有利的话,现在投保应该不会有什么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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